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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理解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727    时间:2017/03/19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应当取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