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关于一方尚未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046    时间:2015/12/05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解释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何理解“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实践中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应当取得”是指当事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取到手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是,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尚未退休而不处理养老金的问题,势必对另一方的利益有所损害。离婚时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的预期利益。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养老金利益的财产来源看,一般源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而工资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各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法院是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部分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这种处理办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相对而言也比较公平。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应予支持的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