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问题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131 时间:2015/12/04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有观点认为,如今将婚前按揭房屋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最有力依据是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的时间被认为是物权取得的时间,如果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就应认定夫妻共同取得了房屋的物权,当然属于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涉及房屋物权的归属,各地法院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登记在其名下一方相对比较公平,但应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给配偶合理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本解释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