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意义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79 时间:2017/03/19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亟需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我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既有各级法院法官们基于审判实践的宝贵经验,也有相关部门同志们的献言献策。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