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9 时间:2015/10/11

是夫妻关系,才谈得上离婚、才谈得上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取得的财产,即我们平时所理解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那么,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一般情况下确实如此。但如果你们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男女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即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也可以进行婚后财产约定。在婚前财产约定、婚后财产约定中,都可以约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以后万一发生离婚的情况下,财产不纳入分割的范围。必须强调的是,这种约定法律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形式。这样的规定,主要避免万一双方对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后,很难辨明是非。
第二种情况:指定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的房子在死后只归男方一个人所有,排除任何其它人对房子享有权利。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男方基于遗嘱继承而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再比如,女方的同学送给女方一幅名贵字画,并且附有无偿赠与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字画只赠与女方一人所有。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男方也无权分割女方受赠的字画。
第三种情况: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在婚内被人打伤,赔偿4万元。这些赔偿是因为身体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因此,只能归男方所有,女方不能主张分割。
第四种情况:婚前财产。
既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第五种情况:个人专属财产。
对于一方专用的、价值不高的日常生活品,如衣物、鞋帽等,一般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另外,对于具有人身关联紧密的奖品,比如奥运会金牌等,一般也属于个人财产。而对于一方创作的文稿、艺术品的设计图等,其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也具有个人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