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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平等分割的原则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2    时间:2015/10/10
        我们通常理解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人一半”,其实这个理解是片面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最本质原则是“平等”分割而不是“均等”分割。均等分割的结果,是强调分割数量的对等性。而平等分割,主要是强调分割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结果是平等协商的,至于协商后双方分配的数额,可能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虽然不是“均等”,但仍是“平等”分割的结果。那么,平等分割原则包含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协商优先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如果协商的结果是一方多分一方少分,只要协议自愿,一般也不允许反悔。
        (2)照顾女方
        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此规定外,《婚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3)给予补偿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
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4)照顾无过错方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l)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