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遇轻微家暴也可报警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4    时间:2015/10/10

 哪怕是轻微家暴,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也会出警告诫施暴者,并建立家暴档案。近日,辽宁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了《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内容

  《办法》共计18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的标准、程序,强化对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

  《办法》中所指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教育、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

  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强调,社区(村)妇联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从事法律工作的市民认为,《办法》或增加家暴类报警数量,一方面可以遏制家暴发生,另一方面家暴档案将为女性离婚时提供证据,或将让女性在财产分割时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