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7 时间:2015/10/09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2.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经济帮助要求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1)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就是指拥有经济帮助的一方,即在满足自已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原配偶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是指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财产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个人财产、约定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3.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
如果受助一方的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期的生活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的能力予以裁决。由于大多数经济帮助只是解决受助人的暂时经济困难,因此,数额不高,经济帮助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在2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