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23    时间:2015/10/08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离婚时的经济赔偿仅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差别。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离婚时经济补偿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考虑双方承担义务的多少。
        2.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
        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对《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例外,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应当规定,一方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此外,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最后,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尢权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