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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5    时间:2015/09/29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当然,也有地方法院(如上海)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房产权利或是已取得大产证的房产也在离婚时分割房产期待权或房产物权。
        当事人在签订房产预售合同后,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却拥有对将来交付房产的期待权利,这种权利若为婚后购置取得,一般首先推定为共同所有。由于期待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另外,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因素考虑,在产权房的“大产证”出来后,出于不想让配偶分得房产的考虑,不愿意去办理房产的产权证(也叫小产证)。这种情况下,房产的物权属性其实已经得以确认,因此,法院予以处理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