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参与子女购房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191 时间:2015/09/2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的问题,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来看,大部分法院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所以说子女购房、父母出资,不能一概推定为赠与,只有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才能将出资行为推定力赠与。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出资系借贷或向一方赠与,则就不能按向双方赠与裁判。什么能证明是借贷而不是赠与呢?实践中的出资协议或借条都可以证明。但是,曰前有的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时不择手段,伪造出资协议或借条的情况屡见不鲜。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即:
①张男与李女结婚,结婚后购房张男父母出资,产权证记载张一人名下,张某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张男一人所有;
②张男与李女结婚,结婚后购房张男父母出资,产权证记载李女名下,若李女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张某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③张男与李女结婚,结婚后购房张男父母出资,产权记载张男、李女二人名下,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
一些父母认为,自己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了资,就对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但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视为房产所有人。对内而言,只有在存在各方共同签字的书面产权约定时,父母出资才能作为享有产权份额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