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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4    时间:2015/08/11
        一般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一般应当归取得保险赔偿金的一方所有。如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囚与其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同样,夫妻一方的人寿保险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用于缴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将保险赔偿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只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比如说,张某与刘某结婚后,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张某之父为被保险人、张某为受益人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后张某之父发生保险事故身亡,张某获一大笔保险赔偿金。不久,张某与刘某离婚,刘某主张分割张某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那么该笔保险赔偿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然有相似的地方,如都是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在取得的条件上,他们并不完全相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南受益人无偿地、不负任何义务地取得,而继承人取得财产时应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受赠人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附义务的。因此,实践中有司法机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
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犬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离婚时仍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涉及到的仍处茌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或是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后,将另一方指定为受益人非常普遍。由于双方之问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如果离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一方为另一方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如果夫妻离婚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一方、受益人是另一方,一方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另一方作为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受益人是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可不必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对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为另一方的,投保人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4)夫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如果该未成年人未死亡,应一律归该未成年人所有,如果未成年人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之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尚处在有效期内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或未成年人随何方生活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该未成年人随其共同生活的,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但是否应向另一方补偿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值得考虑。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认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行为是赋予第三方利益的行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而不是夫妻一方,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因保险利益对夫妻而言是共同的,夫妻即使离婚,其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也不会当然消灭,因而已支付的保险费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情形是不同的。如果是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因该保险的最终利益是归于子女的,与夫或妻另一方并不相关,因此,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也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另一方配偶,只需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即可,也不必由原受益人补偿,因为原受益人的期待权已经消失。
        对于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未成年人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可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如果协商不成,可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有关费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在变更投保人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保险费的补偿问题。
        (5)指定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的保险金的处理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