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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投保的情况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94 时间:2015/08/11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投保,无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该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得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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