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嫁妆能否返还或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0 时间:2015/08/11

1.彩礼、嫁妆的定义
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涉及到“彩礼”、“嫁妆”。
嫁妆,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不仪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方。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2.彩礼、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在广大农村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全家债台高筑,负担较重。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涉及,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我们依然要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婚姻关系能够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关于彩礼与嫁妆能否返还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二个: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审判实践中,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在分析彩礼性质定性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即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另一方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对彩礼的返还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应从法律规定角度掌握。
(2)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彩礼给付是合法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
(3)彩礼给付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给付行为不能反悔。而婚约没有法律强制性,即使当事人订立后一方不履行,法院也不予受理。
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彩礼给付返还有了一些内部的审判掌握和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的给付,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容易引发矛盾。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