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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4    时间:2015/07/0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集中在对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某项智力成果,有可能将来能获得巨大利润,也有可能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创造者也许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进入商品市场。这样,无形财产是否有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离婚时未曾实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应当根据期待权与既得权的理论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创作者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经济利益不能归夫妻共有。况且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而不能转让,而财产权的行使往往与人身权不能分离,即使将其分割给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因权利行使上的限制,该方当事人实际上也并不能取得财产利益。我们认为,从正常的情况来说,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次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仪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待权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当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实践巾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一方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2)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处理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其一,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
        其二,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通常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分给适当的财产。
        (3)对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并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的处理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商标所有权在夫妻间的归属。《商标法》第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的专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夫妻公司)、个体工商户,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所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注册的,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均要求拥有商标所有权。法院能否判决商标所有权为夫妻共有?
        我们认为,如果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商标所有权应为公司所有。只有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不拥有公司产权的一方,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可给予适当补偿。但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时,就是-个法律难题。特别是双方对该商标的形成及驰名均做出过贡献,如我们熟知的某品牌瓜子公司,其瓜子品牌是夫妻共同创业所得,当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时,女方即要求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双方须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方能使用。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形式许可使用。该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男方允许女方继续无偿使用该商标。如果该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法院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益,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使用权,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决给一方使用。
        如果商标注册人以个体工商户或夫妻一方名义申请注册,则存在着离婚时能否由夫妻双方共有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可以共有,但存在着与注册登记不符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着对商标权的使用难以操作的问题。如商标的转让,《商标法》虽末规定对共同所有的商标之转让的限制,但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可知,共同所有的商标为共同财产,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对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夫妻如不能协商离婚,矛盾往往都较为尖锐,就商标转让问题也就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权利不能很好的实现。除了转让外,在商标的使用许可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我国商标的使用许可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一种是普通使用许可。对于独占使用许可,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均享有商标专用权,一方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则意味着另一.方不能在同一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更不用说许可他人使用。故实践处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商标注册人为商标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卜的冲突。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商标可归继续经营的一方,由于知名商标所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对另一方可给予较大比例的补偿或对注册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