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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8    时间:2014/11/10
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卜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
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入除了
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入还
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
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入还可以
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
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的费用等。
    上述费用巾,搬家补偿赞、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
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
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
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
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
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