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9 时间:2014/11/08

(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
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
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
财产范同。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
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
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中请执行人未申
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
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事张
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
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处理:
①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②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③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
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
行人。
(3)在挟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下,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
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巾
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
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
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①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②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
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③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
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④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
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4)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
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负
债,虽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但
书内容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
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或者足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当事人
均未充分举证导致债务性魇难以判断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
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
发,通过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
接作出债务性质的判断。此外,被执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
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则上为个
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对此,听证审查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就债务利益是
否用于被执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这种情形
同样不宜在执行程序巾作债务性质判断,以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
较妥。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案件,申请执行人
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
质:
①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
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②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
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③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
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
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④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丁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⑤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