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7 时间:2014/10/30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
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
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o"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社会保险金
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可以分割的社会保险
金仅限于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除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
所有的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渗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
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先生与太太张女士结婚后,张女士就辞去工作,在家做起
了全职太太。由于刘先生在公司属于高级管理人,薪酬很高,相应的社会保险缴纳也较多,而张女士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
会保险。结婚近1 0年后,刘先生与张女士发生家庭危机,二人无
法继续婚姻关系。随后,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女士
离婚。
在法庭审理阶段,张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刘先生也愿意将所
有的家庭财产作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张女士提出,
刘先生的社会保险是用其工资收入缴纳的,而且结婚10年,刘先
生已经缴纳了近1 0万元的保险费,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同样予
以分割。但是刘先生表示,养老保险的保险金应当是在退休后才
能按月领取,自己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取得,
况且目前也无法确知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如何在二入之间进行分
割。
》律师点评
刘先牛的养老保险金到底能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呢?根据前述分析,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
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
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
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践中,一般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
缴。无论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均具有工资的属性是毋庸置疑
的。
但是,刘先生的辩解确实存在一定的道理,根掘《婚姻法司
法解释(二)》对此作出的解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是已经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然而,如果据此认为该部
分养老保险费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不符合养老保险费的属
性,且显失公平。实践中,大多数的审判机关采取以下方法解决:
1.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
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
2.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
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给审判带来了麻烦,其分
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
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根据平
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
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最终在本案
中,法院判决原告给被告补付差额款50000元,既体现了夫妻共同
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个人的专属性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