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8 时间:2014/10/30

股票期权是一项权利,且可能会因行权时行权价格(即预先
确定的价格)低于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而产生一定的财产收益,
因此该权利一般也是财产性权利。期权的这种财产性,是通过其
后的行权行为(即以行权价格购得股票)得以实现的。即,若认
为期权具有财产性性质的话,则行权是期权这种权利的固有和应
有的内容,行权是期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权之所以存在财产
利益就是因为它可以行权。同时,期权的获得也是需要支付对价
的,获授人支付了对价所获取的期权当然包括了将来可以通过行
权行为获取相应物质利益,而不仅是“纸上的权利”o因此可以
说,期权是·种财产性权利,行权是实现期权财产性的必然过程,
是期权的固有内容。同时,从前述的定义及期权的行权过程可以
看出,附条件性的权利在将来行使是这种权利的固有特点,其所
附条件及行权共同构成期权的完整内容。
同时,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及其实施方案来看,股票期权是
不可转让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
统一的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美国国内税
务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但是期权拥有人可以在遗嘱里
注明某人对其股票期杈有继承权,当期权拥有人死亡、完全丧失
行为能力等情况出现时,其指定的家属或朋友就有权代替他本人
行权。行权之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现
实的股东。这时候,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
期投资;也可以选择将股票出售以获利。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
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第六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
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
意o"由此可见,除非受益人在行权之后离开公司,否则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获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
有条件的转让。
可见,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将来可能行权也可能不
行权,也就是说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比如说拥有期权一方辞职。
如果股票期权的取得是在婚后,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此权利进行分割,或权利归属一方,给予
另一方折价补偿。但是,离婚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上遇到了操作
上的困难,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许非本公司员]二分割这个权利,即
使判决书上确认了配偶的股票期权份额,也造成实际上的无法行
权,所以只能就已行权的收益进行分割。目前,我们还没有掌握
法院对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给予分割的案例。当事人可以
先行就目前已经明确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待股票期权行权
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