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家外有家被诉离婚.妻子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2 时间:2014/10/23
1999年年初,杨女士与林先生相爱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是自从2006年林先生被公
司派往杭州办事处担任负责人以后,林先生逐渐对杨女士表现出
冷漠,并且经常借故不回家。经过调查,杨女士发现丈夫已经在
杭州安家,不但与人同居,而且还生了孩子,于是向丈夫提出离
婚。考虑到离婚对自己的名誉和工作都会带来影响,林先生向妻
子忏悔,保证与第三者分手,每月至少回家一次。但是保证过后
的林先生不仅没有与第三者分手,反而变本加厉干脆不回家。
今年5月,杨女士一气之下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儿
子由林先生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林先生在公司的股份进行分
割;并以林先生与他人同居生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给付5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杨女士关于孩子抚
养的意见,愿意补偿2万元,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自
己并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婚外恋,导致其婚外恋的原因是杨女
士有赌博恶习以及其它不检点行为,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
问题。
黟律师点评
杨女士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林先生在与杨女士
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导致最终与杨女士的婚姻
破裂,因此,杨女士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依据杨女士申请,到医院调取了第三者的产科病历,病历中
家属一栏有林先生签字,并注明与病人关系为夫妻,确认了林先
生与他人同居。法院认为,被告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
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
割。因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确实给原
告的精神造成损害,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