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演变如何认定?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6 时间:2014/10/23

1.婚前货币形式的财产在婚后的延续
比如,男方在婚前银行存款有IO万元。结婚之后,男方取出。
对于10万元,是男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延续,因此仍是个人财产。
对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在法律上属于孳息,是与存款本金紧密相
连,因本金而产生的。因此,虽然部分利息是在婚后取得的,但
仍属于婚前财产。
2.婚前取得的经营性财产婚后的收益
并不足所有婚前财产婚后的演变形式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属于经营性质的财产,比如房租、公司股权等,这些财产形
式虽然在婚前取得,但由于这些资产的维护需要一方在婚后投入
精力,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这些财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一般属
于婚后共同财产。本书下面的章节,就会具体财产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和讲解。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演变
比如,婚后将婚前存人的银行存款取出,购买了一架钢琴。
那么,这架钢琴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再比如,婚后将婚前的存款
取出,又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在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二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演变,即婚前
财产基于使用价值的交换,在形式上从一种财产形式转化成另一
种财产形式之后,是否会发生所有权性质的转变,也是一个重要
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解
答,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本着“万变不离其宗”为原则,婚前财
产在婚后发生形态的变化,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但是,
应提醒当事人的是,如果不能举证婚后财产来源于婚前,或婚后
演化过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无意的法律行为,已经改变了个人
财产的性质,则不在此列。比如,婚后将婚前存款取出购房,在
产权证上写.E了配偶的名字。这一法律行为意味着自己有将房产
与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临离婚时,即使声称自己不懂法律、没
有这个意思、或是被配偶“逼”着写的,也一般会被认定是共同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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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会因为结婚而消失吗?
2003年,王先生向张女士借款1 5万元0 2004年.王先生与张
女士结为夫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张女士认为当初的那笔钱
并没有因为二人关系的变化而改变,I5万元的借款仍然属于自己
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张女士在婚后一直要求王先生归还0 2006
年,王先生向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 1日还清。此后,王先生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近10万
元。
但是,2007年1 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王先生还
差5万余元没还上。发现王先生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
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4000元。开庭时,王先
生不同意还钱,称自己和张女士原是夫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
是他出的,且张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
张女士钱了。王先生还说,婚姻期间,家里的每笔账目都有账本
记载,但离婚后账本被张女士拿走了。那么,此案中张女士能要
求王先生还款吗?
》律师点评
债法中有一个词就是“混同”,这是债消火的一种方式,债作
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一定法律事实(债的消灭原
因)而消灭,消灭后意味着当事人不再负有义务。结婚就属于
“混同”,可以导致债的消灭。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和张女士虽
然结婚,但是,张女士非常明确地表示,结婚不导致债的消灭,
并且要求王先生出具了欠条。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张女士与王先
生结婚并没有导致王先生的债务消灭,在二人离婚之后,张女士
完全可以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法院认为,王先生婚前向枨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
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现王先生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
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王先生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法院
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