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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4    时间:2014/10/21
  l.J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l)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
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2. 1985年Il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同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l)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
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疆制性措施问题:
    (1)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
请人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2)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
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
准出境。
    (3)对于决定令其不准出境的人员,人民法院应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并在其回
乡证、回港证或回澳证的附页上签明暂不准其出境的原因。在暂不准出境期间,不限
制其人身自由。
    (4)被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或其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发还身份证或者护照,并在回乡证、回港证或回澳证上注明准其出境,不准出境
的决定白行撤销……”
    4. 1987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
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
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
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
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
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
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
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
后,白行印制)。在本省、白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
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