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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2    时间:2014/10/2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
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解
决方式:
    1.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I)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
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国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
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
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3000日元左右,我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约20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
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
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此案结束。
    2.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
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o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
杳无音信,法院会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
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做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3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6个月,之后,缺
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
分,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