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公证、认证的程序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3 时间:2014/10/21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
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
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
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想在国外使用也需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傲公证(包
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股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
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
续。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得先拿到我国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