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9 时间:2014/10/19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
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迸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
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祓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
喜爱.现在美国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园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鼓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
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时遗产继承时,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荚死前曹打电话给她
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法lrX的审理中.法院认定刘英所
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家住某市的事某今年2月因病去世。他的小女儿和两个哥哥因为父,j留下的一份遗嘱而发生了
纠纷。
原来.事某有两套三号室的房子,一套是他老伴的,他与老伴刘某住着,另一套是他自己的,e,租给
他人。2006年10月,李某因l*l重便提前处理后◆,他想将邪套巴出租的房子给小女儿,因为小女儿婚
后无处住,而两个儿子都已有住房。
f将儿子和女儿叫到床前,由老伴按上述意思代书了遗嘱。因为事某行动不便,l也花,便未在遗
■上签名,只盖了章。
今年2月李某去世后,两个儿子认为,房子不能给老三一个人,他们也有权继承。而李某的老伴和
他的小女儿认为应该接遗嘱办。三个人争执不下,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遗■■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非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
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因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所以法院认
定诫遗嘱无效,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4 - 24.10】 危急情况解除,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山
丧偶的齐老汉有两儿两女。2005年8月,老齐突发心肌梗塞住进医院,由两个女儿轮流护理。因
当时生命垂危,老齐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
嘱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一个月后,老齐经治疗转危为安,并干同年10月份痊愈出院。不幸的
是,齐老汉于今年2月初因突遇车祸事故死亡。在分刳遗产时,两个女儿主张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遗
嘱办理;两个儿子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后诉至法院。法院经1lr理后判决,
齐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刳。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
财严,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
或者数人继承。”该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
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老齐病危之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
规定的危急情况,且当时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
律要件齐全,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齐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立的口
头遗嘱当然有效,对老齐的遗产继承应当按口头遗嘱办理,其两个儿子无继承权。但
老齐后经抢救脱险并痊愈出院,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不复存在,老齐完全有
条件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其他形式再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处分给他的两个女儿,但老
齐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老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至
于每个子女的继承份额,则应视其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
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l)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维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
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
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这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
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虽然遗嘱的写作格式很简单,但遗嘱的失效可能由遗嘱
人、继承人或见证人等引起,也可以因写作前、写作中或写作后的原因而失效,遗嘱的
失效义有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之别,写作的难点在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复
杂,因此充分了解导致遗嘱失效的各种因素,就可以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避免遗嘱失
效,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讼累,有利于家族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遗嘱人
立遗嘱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