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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相互辩论的权利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5    时间:2014/10/13
 律师有时会遇上有些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在陈述其案件败诉理由的时候会
说,在法庭上,法官根本不让我们说话。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发生。当事人
有相互辩论的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法官不可能不让当事人讲
话,只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楚而已,在不该说话的时候说话,在该辩
论的时候又不能从容把握的结果。当事人应该明白,什么时候可以讲话以及应该讲什
么话。有些当事人诉苦说,我刚讲两句,法官就打断我了,不让我讲了。我想,这种情
况存在的可能性有两种:
    1.当事人讲话不是时机。在法庭上,法官主持案件的审理,一切诉讼程序要依法
官的指挥进行,不能谁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谁想什么时候说就什么时候说,那样法庭审
理秩序就会被打乱。因此,当事人讲话要按法定顺序来,而不能随意插话以及打断当
事人的话。
    2.当事人讲的话与案件没有关系,或重复已讲过的话。法庭审理案件时间有限,
辩论或发言是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儿,法官是没有兴趣听的。有
的当事人在开庭时,讲一些自己认为与案件有关,但法官认为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话,或
当事人讲了之前或代理人已经讲过的话,或陈述相似的意见,洼官就可能会打断当事
人的话,不让其继续,这些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