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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递交财产清单的灵活掌握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94    时间:2014/10/12
 为节省诉讼费用,律师可建议当事人提交基本的财产清单,在举证期限内,若有必
要,作为追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再补交新的财产证据材料。 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通。常会查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详细情况。因
此,如果诉状所附的财产清单有疏漏,或者立案后发现遗漏了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可以
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此外,在所列的财产清单中,有的共同财产的价值不好确定,比如房产、汽车。房
产的价格通常会升值,汽车的价格通常会贬值,价值已远远高于或低于购买价格。这
种情况下,可大致估计一个数额,作为法院收费的一个依据,但最好在数字后加上“暂
估”二字,以防止将来诉讼时对方有意在数额上做文章。
    比如,某男向法院起诉,6年前房产的购人价为20万元,起诉时,某男在财产清单
中列明该房产价格为30万元,但市场价可能已达到50万元。后来,根据庭审情况,因
子女归女方直接抚养,因此该房很有可能归女方所有,男方得房屋折价款。这时,女方
代理人一再强调既然某男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房市值为30万,女方亦表示确认,则
该房只能按30万折价分割,造成男方极为被动,最后不得不以撤诉挽回局面。当然,
实际上男方最终可不必撤诉也可挽回局面,但这说明财产清单虽然简单,但也蕴涵技
巧和法律精髓,切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