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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形成的债务,其配偶在事实上受益并不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
作者:    访问次数:22    时间:2025/01/23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借款形成的债务,其配偶在事实上受益并不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


裁判理由: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人民法院对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求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债权人仅提交债务人(夫妻一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此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债务人系以个人名义且以夫妻另一方配偶身份与之共同参与公司经营,故债权人关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而难以成立。


此外,债权人还提出债务人配偶在案涉交易中实际受益,因而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该主张与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与公司财产及责任相互独立之基本原则相悖,债务人配偶即便在交易中存在事实受益情形,亦不必然引发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