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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恶习对离婚纠纷的影响
作者:    访问次数:623    时间:2014/06/06
         一、不良恶习的法律含义
法律没有对于“不良恶习”进行法律定义。我们认为,婚姻法中所称的“不良恶习”,是指配偶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打骂、涉黄等恶劣的习惯,对婚姻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婚姻法》第32条明确了夫妻一方具有吸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人民法院应予以判离。除吸毒、赌博恶习外,若当事人有其它恶习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以及严重危害配偶一方权益,人民法院也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决离婚。
         实践中,吸毒、赌博恶习是最影响婚姻家庭正常生活的不良恶习,所以法律对此规定也最为明确。律师若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吸毒恶习,在接受委托人的离婚委托的同时,还应尽量做委托人的工作,让其帮助配偶立即戒毒,接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律师可建议其配偶要尽快将其送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批准的正规戒毒机构去戒毒,甚至可由公安部门强行戒毒,以挽救对方当事人,减少对委托人的利益损害。
        二、不良恶习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应注意,家庭暴力一旦存在,即构成法定判离的理由。而不良恶习则不同,仅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良恶习尚不构成法定判离的理由,律师须能证明另一方存在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方可构成法定判离的条件。实践中,可以通过调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恶习是否经过治疗、是否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作为取证方向。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查、收集其它可以证明其有屡教不改的情节,这样,才有说服法院判决离婚的证据保证。
        证明了一方存在不良恶习,法院便可能得到一方存在过错的结论,以便在判决处理时,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